

1.2001年年底公布的人才签证政策
新西兰政府去年底公布了一项“人才签证”移民计划,以期抵消本国人才外流的不良影响。该计划从2002年4月起,本国雇主只要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们拟雇用的外国人是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才,’,便可为其申请“人才签证”,从而免去了繁琐的签证审核手续;而这些雇员只要在新西兰有稳定工作,健康状况良好、人品正派、无刑事犯罪记录,2年后便可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或选择移民入籍。该移民计划没有限制一名雇主可申办“人才签证”的人数。
“天才签证”是“人才签证”的一个类别,它是一种2年的工作签证,“天才”在新西兰工作2年并继续受到雇佣且符合健康及人格要求即可以获得新西兰的定居权。希望雇佣海外“天才”的新西兰企业需要获得移民局的许可,一旦获批,这些企业将可以从海外招收“天才”。招收海外“天才”的一个附加要求是提供的年薪不得低于45000新西兰元并且不得超过55岁。获得“天才”签证者的家庭成员可随行来新西兰生活。
这个政策等同于新加坡的Q1,P2, P1签证类。新加坡的Q1签证是一种高级就业签证,一般获得这种签证的人士,月薪不低于2500新加坡元,大约3200新西兰元。持有PZ签证的人士月薪不低于3500新加坡元,大约4500新西兰元持有P1签证的人士,月薪不低于7000新加坡元,大约8400新西兰元。
澳大利亚政府移民与多元文化事务部发言人日前就此新政策发表谈话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在移民与边境管制方面最好能协调一致,在考虑放宽签证条件时千万要谨慎从事建议新西兰方面在发放“人才签证”时应首先将年轻、受过良好教育、掌握特殊技能、英文熟练等作为评估要件,这样才能引进国家真正需要的“人才”。
新西兰政府移民部部长公开表示,此事属本国移民政策的正常调整,没有必要就此征求澳政府的意见,但会将有关决定及实施细则通知到澳移民部门。
人才流失是新西兰政府多年来一直深为头痛的问题。新西兰不少高学历专业技术人才为高薪及优厚待遇所吸引而栖身海外,其中就有不少高学历的人去了澳大利亚。此间权威人士评论说,新政府此举旨在通过放宽移民政策吸引海外人才,以弥补本国人才流失造成的不良影响。
2、拥有雇主担保可加分 在2002年1月29日,新西兰移民局公布了技术移民政策的最新变化,2002年2月4日起,技术移民申请人如果有与学历或者工作经验相关的雇主证明,可以得到5分的加分。新政策实施后,凡与申请人的专业或者工作经历无关的雇主担保只能得到2分。
新的雇主担保移民政策把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得分同申请人的学历及已经有的工作经验联系在一起,其目的是吸引能为新西兰服务的人才(工作经验同雇佣的职位直接相关),或者是有潜力的人士(雇佣的职位同申请人的学历相关)。
新的雇主担保政策的调整把Job Offer直接同申请人的文凭证书或者是工作经验联系起来。
对于申请人在新政策下获得工作加分的情况可分为:
(1)雇主提供的职位如果与申请人的文凭证书有关,定居因素的工作加5分。
(2)雇主提供的职位如果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有关,定居因素的工作加5分。
(3)雇主提供的职位如果与申请人的文凭证书或者工作经验没有关系,定居因素的工作加2分。
3、区域移民政策
新西兰政府刚刚出台一项新方案,区域移民促进方案,旨在以此试点项目在中央政府(新西兰移民局)和几个地区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增进地方对移民政策的利用,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当局将利用移民政策加强地方的发展。新西兰工业及地区发展部长JIM ANDERTON与移民部长LIANNE DALZ工EL同时邀请各地区积极参与。LIANNE说,移民可以在帮助地方发展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移民可以填补地区的技术短缺以及投资需要。地区可以利用移民政策,比如新近公布的“天才”移民政策,以及原有的长期商务签证政策和投资移民政策。新西兰移民局也将负责将地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潜在的移民。
新西兰的移民政策为新西兰提供了许多紧缺技术人才和商业投资,新西兰经济因此受益匪浅,但由于有些地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沟通不畅,仍有大量的技术移民与商业投资不能被有效地利用。新西兰政府一直在努力建立一些合作关系,帮助新移民尽快适应新环境,有些地区如奥克兰,在吸引技术移民方面做得很好,但有些地区则缺少移民政策与程序方面的信息,不能够有效地吸引技术移民和投资者。区域移民促进方案就是有帮助这样的地区解决这些问题。
这个政策实质上是同时鼓励技术移民、商业移民和投资移民。
初步决定成立选中2个地区为试点,从2002年6月开始运行,并在最初的18个月里由中央政府紧密监控,如果此方案确实有助于发展地方经济,可能会扩展至其他地区。在此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移民局将通过向海外移民申请人提供试点地区信息、链接这些试点地区网站、协助试点地区的国际展览贸易项目等;试点地区将丰富网站信息(如就业机会、生活条件等),发展为新技术移民与商业移民而设的安家信息服务计划,以及推荐商业移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部门联系并给予优惠政策。这2个试点地区将于2002年4月中旬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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